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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業務簡介及特色
家事業務簡介及特色
一、家事事件流程圖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
二、實施全面調解制度
(一)調解前置主義
法院處理家事事件,除家事事件法規定之丁類事件外(但丁類事件亦能聲請調解),均需經由調解程序,協助提供諮詢服務,促使當事人考慮除裁判外,有無其他更符合家庭成員利益之解決方案,進而自主解決紛爭,以重建和諧的身分及財產關係。
(二)調解委員
遴選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及尊重多元文化之專家或學者,擔任家事調解委員,提供相關專業之諮詢、諮商、教育、輔導、轉介社會資源等服務,以多元方法促進當事人自主、圓融、和平解決紛爭,妥適處理彼此之歧見,避免日後再起紛爭。
三、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
家事事件多與身分關係有關且涉及公益,審理程序中為求法院裁判與事實相符,並保護受裁判效力所及之利害關係第三人,便於統合處理家事紛爭,自應採行職權探知主義,明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法院得視個案具體情形,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四、社工訪視與陪同
法院為審酌子女、老人等之最佳利益,得囑託社工人員調查一切情狀並提供訪視報告。當事人於家事事件程序中,時有表達意願、陳述意見或出庭作證之情形,為緩和其情緒及心理壓力,必要時亦可請社工或其他適當專業人員陪同出庭。
五、家事調查官
為協調家庭成員或親屬間之感情糾葛、瞭解家事紛爭背後隱藏之真正問題,法院得命家事調查官就
特定事項調查事實。
六、程序監理人
為保障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等弱勢族群的意見能夠清楚地讓法院聽到,所以設有程序監人的制度保護其利益,並作為當事人與法院間之溝通橋樑,協助法院迅速、妥適處理家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