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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業務簡介及特色

家事業務簡介及特色

一、家事事件流程圖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

二、實施全面調解制度

()調解前置主義

法院處理家事事件,除家事事件法規定之丁類事件外(但丁類事件亦能聲請調解),均需經由調解程序,協助提供諮詢服務,促使當事人考慮除裁判外,有無其他更符合家庭成員利益之解決方案,進而自主解決紛爭,以重建和諧的身分及財產關係。

()調解委員

遴選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及尊重多元文化之專家或學者,擔任家事調解委員,提供相關專業之諮詢、諮商、教育、輔導、轉介社會資源等服務,以多元方法促進當事人自主、圓融、和平解決紛爭,妥適處理彼此之歧見,避免日後再起紛爭。

 

三、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

家事事件多與身分關係有關且涉及公益,審理程序中為求法院裁判與事實相符,並保護受裁判效力所及之利害關係第三人,便於統合處理家事紛爭,自應採行職權探知主義,明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法院得視個案具體情形,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四、社工訪視與陪同

法院為審酌子女、老人等之最佳利益,得囑託社工人員調查一切情狀並提供訪視報告。當事人於家事事件程序中,時有表達意願、陳述意見或出庭作證之情形,為緩和其情緒及心理壓力,必要時亦可請社工或其他適當專業人員陪同出庭。

 

五、家事調查官

    為協調家庭成員或親屬間之感情糾葛瞭解家事紛爭背後隱藏之真正問題法院得命家事調查官就

    特定事項調查事實

 

程序監理人

為保障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等弱勢族群的意見能夠清楚地讓法院聽到,所以設有程序監人的制度保護其利益,並作為當事人與法院間之溝通橋樑,協助法院迅速、妥適處理家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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