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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流程

服務流程

櫃檯 服務項目 應備文件 服務流程 作業時間
1 發文 總發文簿、上訴抗告簿、移送執行簿、發文日期章、發文打號機。 先備發文送稿簿→蓋發文日期戳→蓋發文字號→持公文裝入信封寄     出。 2至3分/件
2 收文 收文簿、收文章等。 收文→蓋收文章→登簿→送各承辦科室。 1分/件
3 訴訟程序諮詢 ◎請至 訴訟程序諮詢須知 依實際情況而定
 
4 收狀、核算訴訟費 依各類訴訟狀所需提出之資料而定。 審核狀紙應備之文件是否齊全,蓋收狀章,交付收據等。 2分/件
5 開發單據 狀紙或繳款通知。 開立收據→隔鄰台銀櫃繳款。 1分/件
支付款項 (1)取回提存物:
取回請求書(已經提存所核准取回者)、原繳款收據、原提存印章及身分證。
提存所→辦理領取手續→台銀領取(請求書及發還憑證)。 依實際情況而定
(2)發還訴訟費用:
領款通知正本、原繳款收據正本、身份證、印章(委託代理人領取須附委任狀);另委由法院匯款時須加附委託書、存摺影本及領款人之身份證影本。
備齊應備之文件後直接到出納櫃檯領取。 依實際情況而定
(3)發還民事案款:
法院通知正本、領款人身份影、印章、存摺影本(金額十萬元以上者),委託事代厘人領取須附委任狀;如委託法院匯款須另附存摺影本、委託書、公司機關委託須附代理人身份證影本。※金額十萬元(含)以上係由台北支付付款,以匯款或郵寄支票方式辦理。
代理人領取:至出納櫃檯取案款發還通知於代理人欄簽章→民事執行處書記核章→出納櫃檯填寫領款收據。 由台北支付處付款者,須七天至十天/件
(4)核發刑事證人旅費:
身份證明文件、證人旅費領據(一式三聯)。
證人作證完畢→書記官當庭發給領據→填寫姓名、身份證字號、住址等資料→櫃檯領取。 2至5分/件
6 台銀派駐本院代收款項 繳款單據、現金、支票。  清點無訛於單據蓋章後,交給繳款人。 2至5分/件
7 擔保提存 提存書、裁定影本一份、委任狀。 審核完畢,開立國庫收據交當事人。 10分/件
清償提存 提存書、提存通知書、回郵信封並貼34元郵票。 審核完畢,開立國庫收據交當事人。 15分/件
領取、取回提存物 取回請求書、原提存存書、身份證、印章、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他應具備取回之證明文件。 初審完畢送請主任核定後辦理。 3至5天/件
8 各類公證、認證事件 ◎請至 公證處 依各項契約內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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