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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流程
服務流程
櫃檯 | 服務項目 | 應備文件 | 服務流程 | 作業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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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發文 | 總發文簿、上訴抗告簿、移送執行簿、發文日期章、發文打號機。 | 先備發文送稿簿→蓋發文日期戳→蓋發文字號→持公文裝入信封寄 出。 | 2至3分/件 |
2 | 收文 | 收文簿、收文章等。 | 收文→蓋收文章→登簿→送各承辦科室。 | 1分/件 |
3 | 訴訟程序諮詢 | ◎請至 訴訟程序諮詢須知 | 依實際情況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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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收狀、核算訴訟費 | 依各類訴訟狀所需提出之資料而定。 | 審核狀紙應備之文件是否齊全,蓋收狀章,交付收據等。 | 2分/件 |
5 | 開發單據 | 狀紙或繳款通知。 | 開立收據→隔鄰台銀櫃繳款。 | 1分/件 |
支付款項 | (1)取回提存物: 取回請求書(已經提存所核准取回者)、原繳款收據、原提存印章及身分證。 |
提存所→辦理領取手續→台銀領取(請求書及發還憑證)。 | 依實際情況而定 | |
(2)發還訴訟費用: 領款通知正本、原繳款收據正本、身份證、印章(委託代理人領取須附委任狀);另委由法院匯款時須加附委託書、存摺影本及領款人之身份證影本。 |
備齊應備之文件後直接到出納櫃檯領取。 | 依實際情況而定 | ||
(3)發還民事案款: 法院通知正本、領款人身份影、印章、存摺影本(金額十萬元以上者),委託事代厘人領取須附委任狀;如委託法院匯款須另附存摺影本、委託書、公司機關委託須附代理人身份證影本。※金額十萬元(含)以上係由台北支付付款,以匯款或郵寄支票方式辦理。 |
代理人領取:至出納櫃檯取案款發還通知於代理人欄簽章→民事執行處書記核章→出納櫃檯填寫領款收據。 | 由台北支付處付款者,須七天至十天/件 | ||
(4)核發刑事證人旅費: 身份證明文件、證人旅費領據(一式三聯)。 |
證人作證完畢→書記官當庭發給領據→填寫姓名、身份證字號、住址等資料→櫃檯領取。 | 2至5分/件 | ||
6 | 台銀派駐本院代收款項 | 繳款單據、現金、支票。 | 清點無訛於單據蓋章後,交給繳款人。 | 2至5分/件 |
7 | 擔保提存 | 提存書、裁定影本一份、委任狀。 | 審核完畢,開立國庫收據交當事人。 | 10分/件 |
清償提存 | 提存書、提存通知書、回郵信封並貼34元郵票。 | 審核完畢,開立國庫收據交當事人。 | 15分/件 | |
領取、取回提存物 | 取回請求書、原提存存書、身份證、印章、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他應具備取回之證明文件。 | 初審完畢送請主任核定後辦理。 | 3至5天/件 | |
8 | 各類公證、認證事件 | ◎請至 公證處 | 依各項契約內容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