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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常見問題集
結婚改採登記婚之後,如何辦理公證結婚?
¨ 結婚改採登記婚之後,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公開儀式已非結婚之要件。因此,法院僅能確認當事人之結婚真意,並完成結婚書面公證以及結婚儀式,但不能發生婚姻之法律效果。
¨ 結婚當事人如欲在法院公證處完成結婚書面公證,應於預定結婚日三個工作天前,檢附二位結婚人及二位證人之身分證、印章向本院公證處提出預約,結婚人如為未成年人(男生年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女生年滿十六歲未滿二十歲),另須檢附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 結婚當日,請新郎、新娘及證人均服裝整齊,提早十五分鐘攜帶身分證、印章,至公證處報到。新郎、新娘尚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亦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到場。
¨ 新郎或新娘為外國人或居住境外者,應提出護照及三個月內之單身證明,單身證明並應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及外交部複驗。
¨ 雙方當事人應於公證儀式完成後,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其結婚始生效力。如於完成公證程序前,已在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則不再受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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