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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簡介
業務簡介
- 公證與認證是國家賦予公證人的兩種職權,其目的均在保障人民的私權,避免糾紛,減少訴訟的發生。公證是由公證人確認人民間特定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之成立或存在。認證則是由公證人證明某一特定私文書上的簽名確實是由當事人本人所簽;此外,繕影本、翻譯本、或是持往境外使用之公文書,亦得請求認證。一般而言,對於現在及未來發生的私權關係可以公證或認證;而對於過去的私權關係則只能認證。
- 公證人具有具有國家考試及格的資格。於擬定契約時,如果希望有個契約雙方可以共同信任,公正、公平的第三人見證並參與法律行為的過程,公證人就是最恰當的人選。
- 經過公證的事件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如無相反的證據,就可以確定其約定內容是合法、有效的,法院即可根據公證書的記載推定其為真正。而且,如果在公證書上註明逕受強制執行條款,亦有執行力;如契約義務人不依約履行時,權利人即可依公證書的記載,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必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就與法院確定判決一樣的具有執行效力。
- 公證人作成的公認證書,不但在國內,被推定為真正,其在國際間也是被廣泛承認的。此外,公證或認證事件文書簿冊設有保存期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需要,在期限內亦可隨時向法院聲請閱覽或抄錄繕本。
- 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名簿(109.4.10更新):
公告事項
1.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已於民國 107年6月27日開始施行
2.依臺灣高等法院109年4月14日院彥文強字第1090002199號函,本處於「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暫緩受理預約結婚儀式之申請,已受領預約者,亦請依據社交距離注意事項指引辦理。
3.考量近期國內「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趨緩,為滿足民眾聲請公證結婚並同時舉行結婚儀式需求,本院公證處於109年 5月18日起開放受理民眾申請預約公證結婚儀式。又本院公證處於上開肺炎防疫期間,辦理結婚儀式時,將對參加人員採實名制列冊登載,並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之保持社交距離相關指引(http://at.cdc.tw/JUL59S),維持室內1.5公尺、室外1公尺以上之社交距離,若無法維持上開社交距離應佩戴口罩。
4.「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業經 分別於民國109年8月14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90264209號令、民國109年8月14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90264203號公告,及民國109年8月26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90264511號函修正(前二者均於民國109年9月1日生效)。其內容請點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