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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
公發布日: | 108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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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 民事國內送達 |
摘 要: | 公示送達本院107 年度苗簡字第358 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應送達與被告曾素央、曾怡菁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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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苗院傑民詳107年苗簡字第35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7 年度苗簡字第358 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
件,應送達與被告曾素央、曾怡菁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第150 條、第151 條
、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
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賴柏仲
股別: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