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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
公發布日: | 108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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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 民事國內送達 |
摘 要: | 公示送達被告李柏學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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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苗院傑民愛108苗簡字第52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8 年度苗簡字第527 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事件,應送達被告李柏學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08 年
12月17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第十法庭開言
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
力。
書記官:李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