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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
公發布日: | 108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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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 民事國內送達 |
摘 要: | 公示送達本院108 年度司票字第443 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張建華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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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苗院傑非清108司票443字第2992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8 年度司票字第443 號本票裁定事件,應
送達與相對人張建華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
定正本一件,經依聲請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登載
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
力。
書記官:孔秀蓮
股別: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連文政 住苗栗縣竹南鎮開元路520號
送達代收人 張淳烝
住臺中市南區工學北路99號
相 對 人 張建華 住苗栗縣竹南鎮正南里23鄰中正路110
號(竹南鎮戶政事務所)
居苗栗縣竹南鎮華東街31巷18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J121224974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九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
請人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7 年1 月19日簽
發之本票1 紙,票據號碼:SR591378,內載金額新臺幣185,
000 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
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
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