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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辯護

義務辯護

一、義務辯護案件

刑事訴訟新制將原「職權主義」調整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考量被告於訴訟地位上不平等,需強有力的辯護人保障其權益,於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增加法院應指定或得指定律師為被告辯護之情形。律師接受法院指定為辯護人,並非基於契約關係,而係基於律師社會責任與法律規定,此等辯護案件通常稱之為義務辯護案件。


二、由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之案件

1.     法院一定要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的情形:被告所涉案件,如是屬於下列情形,而又未請律師辯護時,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1)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2)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3)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4)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5)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2.     可聲請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的情形:其他審判案件的被告知是社會救助法所規定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依其他法令,且未請律師辯護時,也可要求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3.     法官認為案件有必要:也可主動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三、進行協商程序時,被告無辯護人,如被告表示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6月,且未受緩刑之宣告,法院會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被告進行協商。


四、法院指定律師為被告辯護或協助進行協商的案件,律師酬勞無須被告負擔,指定律師為被告
     辯護或協助進行協商的案件律師酬勞,是由各法院依據司法院訂頒的「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
     標準」支給,不須由被告負擔。


五、被告如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提出申請,法院會協助被告提出申請。

我國刑事案件並未採取律師強制辯護制度,檢察官起訴後,被告若未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兩造在法庭上之攻擊防禦有違武器平等原則,減損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法律扶助案件,即為補充上開制度的缺陷,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合各地律師公會的力量,對無資力被告提供刑事訴訟之辯護。被告如要依法律扶助法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分會)提出申請,法院也會提供必要的協助。以下再就與此有關的問題說明如下:

  1. 法律扶助源起:在現實生活裡,每天都有窮苦弱勢人民哭訴無門。為幫窮人主張權利,建立公平社會,87年起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以及台灣人權促進會發起法律扶助法的立法運動,並在司法院的支持下,「法律扶助法」在93年元月7日由總統公佈。法律扶助基金會是依據法律扶助法而成立,目前已由司法院捐助,於同年4月28日完成法人設立登記,並於同年7月1日正式開辦受理民眾申請,從此開展台灣法律扶助的工作,讓弱勢者不再求助無門。
  2. 法律扶助意義:法律扶助,是指對於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而又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之人,予以制度性的援助,以維護其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及平等權等基本人權。透過法律扶助,盼能讓需要申請法律扶助之人獲得真正的法律正義。
  3. 法律扶助事項:「法律扶助法」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扶助,包括下列事項:
  • 法律諮詢。
  • 調解、和解。
  • 法律文件撰擬。
  • 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
  • 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之扶助。
  • 其他經基金會決議之事項。
  1. 基金會聯絡方式:要了解或有需要法律扶助的民眾可上網查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www.laf.org.tw),或直接電洽基金會及各分會,基金會及各分會地址、電話及業務管轄區域如下: 
  • 基金會: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200號6樓,電話(02)23225255
  • 基隆分會:基隆市忠一路14號10樓,電話(02)24231631
  • 台北分會:台北市金山南路二段200號6樓,電話(02)23225151,傳真(02)23222051 
  • 士林分會:台北市士林區文林路338號7樓之2,電話:(02)2882-5266,傳真:(02)2882-1200
  • 板橋分會: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268號10樓。電話:(02)2252-7778,傳真:(02)2252-8885
  • 桃園分會: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332號12樓。電話:(03)3346500
  • 新竹分會:新竹市北大路180號3樓A室。電話:(03)5259882
  • 苗栗分會:苗栗市中正路1158號1樓。電話:(037)368001 
  • 台中分會:台中市西區三民路1段159號4樓,電話(04)23720091,傳真(04)23720582 
  • 南投分會:南投縣南投市復興路76號。電話:(049)23720091
  • 彰化分會:彰化縣員林鎮萬年路3段236號1樓。電話:(04)8375882
  • 雲林分會:雲林縣虎林鎮新興路116號5樓。電話:(05)6364400
  • 嘉義分會:嘉義市中山路107號2樓。電話:(05)2763488
  • 台南分會:台南市中山路1段147號3樓(國泰大樓),電話(06)2285550,傳真(06)2282540
  • 高雄分會:高雄市苓雅區海邊路29號9樓之2(台灣領航企業大樓),電話(07)2693301,傳真(07)2693310 
  • 屏東分會:屏東縣屏東市棒球路57-1號。電話:(08)7516798
  • 花蓮分會:花蓮市自由街15號3樓之3,電話(03)8362884,傳真(03)8362843 
  • 台東分會:台東市浙江路71號。電話(089)361363
  • 澎湖分會: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100號。電話:(06)9279952
  • 金門分會: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25號4樓之4(金信大樓)。電話:(082)375220
  • 馬祖分會:連江縣(馬祖)南竿鄉介壽村14號之2。電話:(0836)26881
  1. 誰可聲請

    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就可申請法律扶助。

    • 法律案件要有道理。

    •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財產在一定額度以下。

    • 另外,如果符合上述1.2.的標準,同時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將會成為優先扶助對象:
      (1)冤屈的刑事被告。
      (2)家庭暴力、性侵害、受虐、職業災害、工作上岐視、公害等案件的受害者。
      (3)具有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的身份,或是兒童及青少年。  

    • 一律由本人(例外者可由代理人)到現場申請及面談,並請攜帶低收入及案件的相關文件。
    • 分會提供預約服務,可以事先用電話或傳真預約。
     
  2. 申請方式
  3. 應攜帶文件
    • 1.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 2.申請人或全戶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向國稅局辦理)或可證明為低收入戶等資料。

        苗栗縣民眾請向苗栗分會 設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1158號1樓
        電話:(037)368001
        網址:miaoli@laf.org.tw or Laf.miaoli@msa.hinet.net
         

    • 3.相關官司案件的資料。
  4. 辦理地點
  5. 審查流程

    1. 法律扶助的審查流程如下:
          現場排隊、電話、傳真預約→填寫申請表(例外者可由代理人)→現場面談→
          審查結果扶助或不扶助。
    2. 原則上,該會儘速通知申請人案件審查的結果,並告知扶助律師之相關資料。
     

  6. 單純口頭法律諮詢不在扶助範圍

    如果沒有要打官司,只是單純口頭法律諮詢,不在扶助律師範圍內,請向各社會相關團體、各地法院、檢察署的為民服務中心、各律師公會、各縣市政府及大學法律服務社等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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