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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抵押物

●如何聲請拍賣抵押物

一、意義: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二、聲請時應具備之要件或應注意事項:
 
1.     使用司法狀紙,繕寫聲請狀(可參訴狀範例),聲請狀內請註明聲請人之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
 
2.     管轄權:參照非訟事件法第72條,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3.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1).未滿10萬元者,徵收500元。
(2).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
(3).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2,000元。
(4).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
(5).5,000萬元以上未滿 1億元者,徵收4,000元。
(6.) 1億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
 
4.應提出之文件:
(1).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2).他項權利證明書
(3).最新之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
(4).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時,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5.應列抵押物之抵押權人為聲請人,列抵押物之「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
 
6.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確定後,不待當事人聲請,由書記官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嗣後當事人如聲請補發確定證明書,請具狀聲請補發,並繳納聲請費1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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