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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須知

如何選任遺產管理人

 一、為何需選任遺產管理人?

往生者死亡時留有遺產,但無繼承人或其繼承人有無不明時,需要有人出面幫忙尋找繼承人並幫忙往生者處理相關之債權、債務等事項。

 
二、何人得為聲請人?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三、管轄法院:
向往生者死亡時住所地(即戶籍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四、應具備文件:
(一)聲請狀(應記載聲請人、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時,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事由)。
(二)往生者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三)繼承系統表。
(四)繼承人不明之證明或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之證明。
(五)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時,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
(六)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或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未能決議,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七)其他法院要求提出之文件。
 
五、費用:
新臺幣1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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