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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須知

如何辦理繼承在臺親屬遺產

一、聲請人: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有繼承人之人。已出養之子女無繼承權,有前順序繼承人時,後順位之繼承人不得聲請繼承。
 
二、表示繼承期間:
    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時起3年內。
 
三、管轄法院:
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即戶籍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四、應具備文件:
(一)聲請狀(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於狀末加蓋印鑑章)。
(二)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三)繼承系統表。
(四)符合繼承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例:親屬關係公證書,應經海基金驗證)。
(五)委託公證書(應經海基金驗證)。
(六)其他法院要求提出之文件。
 
五、費用:

新臺幣1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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