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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須知

如何辦理陳報遺產清冊

一、陳報人:
未辦理拋棄繼承之繼承人,數名繼承人中,若有一位陳報,其他繼承人視同已陳報。
 
二、陳報時間:
    繼承人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陳報。
 
三、管轄法院:
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即戶籍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四、應具備文件:
(一)聲請狀(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於狀末加蓋印鑑章)。
(二)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
(四)繼承系統表。
(五)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六)繼承人名冊。
(七)遺產清冊。
 
五、費用:

新臺幣1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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