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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須知
如何辦理失蹤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
一、什麼是死亡宣告?
一個人失蹤、生死不明,經過一定的期間後,可以由法院宣告他已經死亡,以便處理該人之身後事,例:財產可以開始繼承、配偶可以再婚等。
二、失蹤多久時間才能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一)一般人:失蹤滿7年。
(二)年滿80歲者:失蹤滿3年。
(三)遭遇特別災難者:失蹤滿1年。
三、何人得為聲請人?
由利害關係人(例:配偶、繼承人、最近親屬等)、檢察官向失蹤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四、應具備文件:
(一)聲請狀。
(二)失蹤人之戶籍謄本。
(三)利害人之戶籍謄本。
(四)失蹤人之失蹤證明(例:之前向警察局報案失蹤之報案紀錄)。
(五)失蹤人親屬之戶籍謄本。
(六)其他法院要求提出之文件。
五、費用:
新臺幣1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