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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須知

如何辦理未成年子女監護事件

一、什麼是未成年人之監護人?
    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因故「均」不能行使親權(例:父母雙方、失蹤、長期服刑等),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擔任時,為教養照護未成年人,須設置監護人。
 
二、監護人之種類:
(一)法定監護人(民法1094條第1項)(依順序擔任):
1.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外)祖父母。
2.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姐。
3.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外)祖父母。
(二)選定監護人:
如果沒有法定監護人,或法定監護人不適合擔任,可請求法院選定一位合適的人來當監護人。
(三)另行選定監護人:
因監護人死亡、法院許可其辭任,且沒有後順序之法定監護人時,可請求法院另選適當的人來擔任監護人。
(四)改定監護人:
因監護人不能勝任監護職務,或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時,可請求法院改選一位適當的人來擔任監護人。
 
三、何人得為聲請人?
未成年人本人、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局、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提出聲請。
 
四、管轄法院:
向未成年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五、應具備文件:
(一)聲請狀。
(二)未成年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未成年人父母不能行使親權之證明文件(例:父母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警察局查尋人口報案單、其他失蹤證明等)。
(四)其他法院要求提出之文件。
(五)聲請人可向法院推舉監護人或開具財產清冊人之人選,並應檢附「同意書」及「親屬系統表」。
 
六、費用:

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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