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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信箱

電子郵件信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訟文書專用電子郵件信箱使用說明 ◆

設置依據: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3 條規定辦理。
設置目的:
專供依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 3 項、第 153 之 1 第 2 項、第 305 條第 8 項、第 324 條、及第508條第2項規定,以電子郵件信箱將具體民事訴訟事件相關訴訟文書傳送於法院之用。
傳輸時間:
得於任何時間為之。
 

  「自106年10月2日起,當事人或代理人如欲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民事訴訟文書,須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如未經法院許可或經撤銷許可者,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如確有提出文書之必要者,仍得以紙本或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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