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搜尋
  :::
回到首頁網站地圖 English
:::
業務簡介
* 民事業務
* 刑事業務
* 業務簡介
* 程序簡介
* 訴訟須知
* 書狀範例
* 義務辯護
* 股別配置表
* 法庭配置表
* 常見問題集
* 行政訴訟業務
* 少家業務
* 執行業務
* 調解業務
* 提存登記
* 非訟中心
* 勞動事件
法令宣導

下載 Android 版

iphone版QR_Cord
下載 iphone 版
多媒體簡介
政府公開資訊
認識本院*業務簡介*便民禮民*公告查詢*公證專區*書狀範例*法治宣導*廉政專區*少年園地
*

訴訟須知

刑事上訴第三審注意事項

一、上訴主體

  1. 當事人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 所列各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2.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第二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利益上訴。 
  3.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4. 檢察官為被告利益,亦得上訴。自訴案件,檢察官得獨立上訴。 
  5.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不待被告上訴,第二審法院應依職權逕送第三審法院審判。 

二、上訴期間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 亦有效力。 


三、上訴限制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四、上訴程式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二審法院,未補提者,無須命其補提,第二審法院應以不合法律上程式,以裁定駁回之。

瀏覽人數:70105297010529701052970105297010529701052970105297010529

地址:苗栗市中正路1149號•代表號:037-330083•本院於91年10月24日通過ISO9001國際品質認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版權所有 c 2006 Taiwan Miaoli District Court, All Rights Reserved.•隱私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