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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須知

發還刑事保證金須知

一、發還單位

法院或檢察署。 

二、 發還原因

案件經處分不起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具保原因消滅者。(須服刑之案件,於到案執行後,方通知發還) 

三、發還主體

由原保證人、被告聲請或法院、檢察署主動發還。 

四、發還方式

 (一)不經劃撥方式發還:由原保證人或代理人具領,或由法院、檢察署通知後領取。 
 (二)以劃撥方式發還:由原保證人提出聲請,或由法院、檢察署主動通知發還。

  • 訴訟範例→22.聲請發還保證金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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