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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簡介
業務簡介
本院少年法庭及家事法庭於95年7月1日正式合併成為少年及家事法庭,處理業務如下:
一、家事事件: 1.家事訴訟事件:包括婚姻事件、親子事件、繼承訴訟等事件。 2.家事非訟事件:婚姻非訟、親子非訟、收養事件、未成年人監護事件、親屬間扶養事件、 繼承事件、失蹤人財產管理、宣告死亡、監護(輔助)宣告、親屬會議、保護安置等事 件。 3.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通常保護令事件、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事件。 4.家事調解事件:強制調解事件、任意調解事件。 二、少年事件: 1.兒童保護事件:指年滿7歲未滿12歲者,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2.少年保護事件:指年滿12歲未滿18歲者,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觸犯刑罰法律之 虞者。 3.少年刑事案件:少年行為時年滿14歲未滿18歲者。 (1)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2)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3)少年法庭依調查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 刑事處分為適當,經裁定移送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4.少年保護處分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