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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事件

  1. 事 件:行政訴訟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裁判確定以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拿已確定裁判書作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2. 執行程序:本院行政訴訟庭受理民眾強制執行聲請後,得自行執行或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執行程序,則視執行機關為本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新制行政訴訟法第3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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