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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簡介

一、依法院組織法第9條第1款規定,本院受理有管轄權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
二、因我國刑事訴訟法不採公訴獨占主義,因此上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得分為公訴案件及自訴案件。
三、而公訴案件,本於明案速斷及疑案慎斷原則:
  1. 檢察官如認符合簡易程序要件,經偵查終結,得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受理後,認得以簡易程序審理,原則上即不經言詞辯論及證據調查程序,逕予審結。又檢察官所提之公訴案件,法院如認為符合簡易程序之要件,亦得逕改依簡易程序審結,俾訴送當事人儘速脫離訟累。再被告或檢察官如對於簡易判決不服時,則得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2. 其餘公訴案件,於法院審理中,如被告為認罪之意思表示,法院如認為符合轉換訴訟程序之要件,則得依獨任方式改依簡式程序及協商程序審結。惟被告於審理時,如未表示認罪,或法院認為不符合轉換訴訟程序之要件,除被告所犯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2款之罪外,即應以合議庭方式妥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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