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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常見問題集
何謂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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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易服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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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服社會勞動係以提供無酬的勞動服務,替代入監執行。其適用對象與易科罰金制度相同,都是針對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輕微犯罪者。
因此,如為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之人,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且如為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之人,但因不符易科罰金之規定者,仍得依前述折算標準,來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但是如因身心健康之關係致執行顯有困難,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仍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後如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
單一罪名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另如係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
一、易服勞役期間逾1年。
二、入監執行逾6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
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
相關法條:刑法第41條第2項、第3項、第4項、第5項、第6項、第9項、第42條之1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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