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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常見問題集

請求公證房屋租賃契約必須攜帶哪些證件?

¨ 公證房屋租賃契約應由出租人及承租人攜帶身分證、印章、租賃契約三份、房屋權狀及最近房屋稅單到場辦理。

¨ 如契約當事人不能前來,得授權他人代理到場辦理,並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印章。契約當事人為法人或公司者,請另攜帶法人登記證明或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由負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到場辦理。

¨ 租賃契約至少三份,分別由出租人、承租人、法院公證處分別保存。

¨ 如為部份範圍出租者,應於契約內容中附記標明境界之平面位置圖。且起租日期原則上不得早於公證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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