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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聲請

得聲請閱卷之聲請人

 

一、民事部分:
(一)當事人。
(二)訴訟代理人
(三)參加人。
(四)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經法院裁定許可之第三人。

二、刑事部分:
(一)辯護人(含義務辯護人、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二)自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三)審判中之告訴代理人(限律師)。
(四)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之被告代理人。
(五)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之訴訟代理人。(非律師者應經審判長許可)
(六)上訴或抗告二審,而卷仍在本院者,已提出二審委任狀之律師。
(七)經審判長及受命法官許可之鑑定人。
(八)少年事件之輔佐人。

      註:無辯護人之被告不得聲請閱卷,僅得於審判中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營業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三、檔案下載: 律師閱卷聲請書(傳真用)

                         非律師閱卷聲請書(傳真用)

                         非律師用民事聲請閱卷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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